发布时间:202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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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26-02030
湘发改价费规〔2026〕523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
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水利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水利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收费标准每吨0.7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0.7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免征情形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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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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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9月8日印发 |